電話不接,也不知道他的聯絡地址,沒有他的身分證影本,只知道對方的名字和身分證字號,如果要寄存證信函給他,要寄去哪裡?

「存證信函」該寄到那裡?被退回了怎麼辦?

 電話不接,也不知道他的聯絡地址,沒有他的身分證影本,只知道對方的名字和身分證字號,如果要寄存證信函給他,要寄去哪裡?

A網友問:
我的房屋出租給B房客,房客因積欠房租,就算是用押金扣,還是積欠3個月的房租;之後,我與房客達成協議,房客搬走,租欠房租的部分,房客答應每個月以匯款方式清償。但是,房客搬走後,卻沒有實現他的承諾。電話不接,也不知道他的聯絡地址,沒有他的身分證影本,只知道對方的名字和身分證字號,如果要寄存證信函給他,要寄去哪裡?

本網答覆如下:
1.為確認契約當事人的真實身分,實務上的作法,可以將當事人的身分證明文件影印作為契約的附件。

本例中的A,索性知道房客B的身分證字號,否則,在未來的司法程序上,會遭遇到很多不確定的不利益。〔例如:因文件無法送達,法院通知A應向戶政機關調閱相對人之「最新戶籍謄本」,如果在此期間,B已經搬離原戶籍地(僅向戶政機關辦理遷出,遷入何處尚不明確),若A無法提供B的身分證字號,戶政機關即無從提供B的最新戶籍謄本,這是實務上的問題之一。〕

2.上面這個例子,如果是租約終止前B房客所欠的房租,若按照原租約,雙方約定以承租房屋座落地為寄送,則A可逕向該所址寄發催告函;但A要向B主張的是租約終止「後」協議所欠款項之催告,即應向B的戶籍所在地寄送存證信函。

3.若存證信函遭退回,A即可以存證信函作為證據,「具狀」向B的戶籍所在地法院,「聲請」公示送達;公示送達之聲請,經法院裁定後,並應依照法院通知,將公示送達內容全文「刊登」新聞紙,再將該內容之新聞紙「陳報」法院存查,完成了這個程序,待登報後20天,法院會發給最後的「確定公文」後,公示送達始屬完成。

4.公示送達程序,並非僅用於催告意思的存證信函,A亦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請求B應給付所欠之租金,在訴訟程序中,關於訴訟公文若無法送達B,仍可採行「公示送達」程序,若B未到庭應訴,則A可先在程序中向法院聲明「一造辯論」,判決書即可以公示送達方式,達到確定的效果。

相關法律條文:
1.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,不知相對人之姓名、居所者,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,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。〔民法第97條〕

2.對於當事人之送達,有「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」,受訴法院得依聲請,准為公示送達。〔民事訴訟法第149條1項1款〕

3.公示送達,係由法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之文書,而於法院之公告處黏貼公告,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其領取。但應送達者如係通知書,應將該通知書黏貼於公告處。除前項規定外,法院應命將文書之繕本、影本或節本,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,或用其他方法通知或公告之。〔民事訴訟法第151條〕

4.公示送達,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,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,自最後登載之日起,經二十日發生效力。〔民事訴訟法第152條前段〕

5.言詞辯論期日,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,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;不到場之當事人,經再次通知而仍不到場者,並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〔民事訴訟法第385條1項〕
文 / 黃育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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