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在今年元月1日正式上路,而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5目規定,個人因調職、非志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,需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的房屋或土地者,若符合相關規定,可按照較低的20%優惠稅率課徵所得稅。

遭調職 賣房地 適用20%優惠稅率

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在今年元月1日正式上路,而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5目規定,個人因調職、非志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,需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的房屋或土地者,若符合相關規定,可按照較低的20%優惠稅率課徵所得稅。

去年五月有民眾甲買入A房地,在今年一月出售並完成所有權轉移登記,但甲主張是因調職緣故而出售A房地,應適用20%優惠稅率,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,經調查後發現甲與其配偶未曾在A房地辦理戶籍登記,且A房地所在地點與甲或其配偶的工作地點也不鄰近,不符合20%稅率規定,仍應適用出售房地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的稅率45%課徵綜合所得稅。
國稅局說明,國內居住的個人房屋或土地交易適用房地合一新制者,持有房屋或土地的期間在1年以內,稅率為45%;持有期間若是1年到2年間,稅率則為35%;另外,個人因調職因素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的房屋,得以適用優惠稅率20%者,但必須符合個人或其配偶在工作地點附近購買房屋,並辦理戶籍登記及居住,且未有出租、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情形等。

2016/09/05 21:15:08 經濟日報 記者劉懿慧╱即時報導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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