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般委託售屋契約都會訂有「禁止私下成交」條款,避免售屋者規避給付仲介服務報酬。 但委託房仲賣屋,性質上是屬於民法的「居間」行為,房仲本應媒介成功才能請求報酬,「禁止私下成交條款」卻讓房仲即使未媒介成功也有報酬,違反民法「居間」規定的原則;因此,法院對「禁止私下成交條款」約...

「禁止私下成交」條款從嚴解釋

一般委託售屋契約都會訂有「禁止私下成交」條款,避免售屋者規避給付仲介服務報酬。但委託房仲賣屋,性質上是屬於民法的「居間」行為,房仲本應媒介成功才能請求報酬,「禁止私下成交條款」卻讓房仲即使未媒介成功也有報酬,違反民法「居間」規定的原則;因此,法院對「禁止私下成交條款」約定都從嚴解釋。

目前仲介業所使用之委託契約有兩種,「專任委託」及「一般委託」。專任委託在委託期間內,禁止屋主自行出售,不得私下成交;而一般委託銷售並沒有這種規定,很多房仲業者於是在一般委託契約中增加「禁止私下成交」條款,在內政部頒佈之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也有類似規定。
但司法實務上對於「禁止私下成交」條款都採從嚴解釋,房仲公司如簽的是一般委託售屋契約,想憑此一條款領取報酬並不容易。

簽訂一般委售契約
誠昱不動產仲介企業社向法院起訴主張,陳姓客戶委託該公司銷售其所有的台南市房子,雙方簽訂一般委託銷售契約,裡面有一條約定「委託人如在委託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,逕與受託人曾經仲介帶看之客戶或其配偶成交者,視為受託人已完成居間仲介之義務,委託人仍應給付受託人服務報酬。」
房仲人員曾帶邱姓女客戶察看屋況三次,並提供房屋定價、坪數、格局、鄰近房價等資訊,邱女亦表示有購買意願,但在洽談期間,陳姓屋主突然告知房地已售出,房仲查覺有異,經調閱房地登記謄本始知,陳姓屋主是把房子私下賣給邱女,誠昱不動產仲介公司於是提告,要求陳及邱女給付服務報酬。
【文/住展雜誌】
http://mag.cnyes.com/Content/20170322/56faaecaa6b84f228fc71414425f713e.shtml

分享給LINE好友 !

0 意見:



經理 陳宜珺 本站圖文皆來自網路,著作權歸原作者所有.
若有侵權請來信,必立即下架.
happytiffany621@gmail.co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