台中許姓女子十八年前、十歲時,父親用登記在她和兄姊名下的住處,向台灣銀行借貸七百五十萬元,並威脅她們三子女當貸款連帶保證人,後父親無力清償,房子法拍後仍欠債;她上月接到法院執行命令,將按月扣她三分之一薪水去還近一千二百萬元債務,每月約扣1萬2千元。

《民法》這條規定 讓她可以免還千萬債務

台中許姓女子十八年前、十歲時,父親用登記在她和兄姊名下的住處,向台灣銀行借貸七百五十萬元,並威脅她們三子女當貸款連帶保證人,後父親無力清償,房子法拍後仍欠債;她上月接到法院執行命令,將按月扣她三分之一薪水去還近一千二百萬元債務,每月約扣1萬2千元。

今日出版的《蘋果日報》報導,律師羅國斌表示,依《民法》規定,未成年子女的財產雖父母有權管理、使用,但也規定「非為子女之利益,不得處分」,意即如果是不利子女的處置就不行,本案許父於女兒年幼時的貸款保證行為,不利許女,且使她揹債,依法應屬無效。(葉國吏/綜合報導)

分享給LINE好友 !


經理 陳宜珺 本站圖文皆來自網路,著作權歸原作者所有.
若有侵權請來信,必立即下架.
happytiffany621@gmail.co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