檢方調查,郭婦原向鍾男表示要出數百萬元購屋,鍾男也允諾,但是協議過戶的期間,台北市的房價狂漲,鍾男猶豫是否要出售時,另一名買主提出1000多萬元的購屋金,請鍾男割愛。
鍾男見房價墊高,當然願意轉售第二位買主,但在過戶前,又有一名黃姓女子表示願出2000萬元購買,鍾男決定將房屋賣給黃女。
第一位出價的郭婦心生不滿,認為遭到欺騙,對鍾男及黃女提出偽造文書告訴。
檢察官認為,被告在簽署合約或是協議書,並無冒名行為,查無偽造文書的情形,且房屋買賣糾紛屬於民事案件,予以黃、鍾兩人不起訴處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