詹姓女子去年六月四日到台中市姐姐家門前等姐姐,她看到姐姐的鄰居林男開車回家,車好像要停在姐姐家車庫前時,詹女先站在姐姐家車庫前,剛好緊貼擋在林男的轎車前,不讓對方停車,還說「這裡不能停車」。
林男和詹女互嗆僵持四十分鐘,員警到場後,將詹女依強制罪嫌移送法辦,台中地院依強制罪判她拘役廿日,易科罰金二萬元,她不服上訴,台中高分院改判她無罪確定,不得再上訴。
二審法官說,都會區停車不易,任何人都不喜歡別人的車停在自家門口的車庫前,詹女站在姐姐家車庫前,非專供車輛行使的車道,她先站在該地,屬行使合法權利,搶先合法站立,她沒有禮讓自己先占到的公共空間給別人的法律義務。
2016-08-31 12:03 聯合報 記者游振昇╱即時報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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