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昨(1)日表示,二親等以內親屬間的財產買賣,當事人若無法提出支付價款確切證明者,須在超過免稅額220萬元的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,向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,否則將會被國稅局要求補稅並處罰。

二等親內財產買賣 無證明者需報稅

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昨(1)日表示,二親等以內親屬間的財產買賣,當事人若無法提出支付價款確切證明者,須在超過免稅額220萬元的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,向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,否則將會被國稅局要求補稅並處罰。

國稅局官員表示,近來查核轄內案例時發現,有一民眾甲君主張,因其積欠妹妹欠款,因此於2013年4月24日,將其所持有的未上市A公司股票500萬股,以每股10元移轉給妹妹,藉此抵付股票價款。

不過,國稅局就雙方提供資料審查後,認定上述股票移轉屬於借貸金額部分為2,300萬元,剩餘的部分並無法證明借貸關係,因此應以贈與視之。也就是 以移轉股數500萬股,乘上贈與日當天A公司每股淨值9.5元,並減去以支付價款2,300萬元後,核課贈與總額為2,450萬元,扣除免稅額220萬元 後,應納贈與稅額為223萬元。

但甲君不服,主張其向妹妹借款5千萬元用於購買土地,並立借據為憑,該借貸屬實應全數核認,提出復查、訴願與行政訴訟。

惟 國稅局查核後發現,只有以轉帳或匯款方式存入甲君帳戶的2,300萬元得予核認借貸外,其餘依妹妹提供的出借明細彙總,小額現金提領部分2,700萬元, 但領用資金流向不明,甲君亦未提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及各期支付價款證明,因此國稅局認定甲君行為屬贈與,駁回甲君訴求。
官員提醒,民眾若有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情形,應由納稅人自行舉證非屬贈與行為,若所提出的證據無法明確得知確有支付價款,則視為贈與,若金額超過免稅額220萬元,則應依法申報贈與稅。
(工商時報)
/台北報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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