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稅局官員表示,近來查核轄內案例時發現,有一民眾甲君主張,因其積欠妹妹欠款,因此於2013年4月24日,將其所持有的未上市A公司股票500萬股,以每股10元移轉給妹妹,藉此抵付股票價款。
但甲君不服,主張其向妹妹借款5千萬元用於購買土地,並立借據為憑,該借貸屬實應全數核認,提出復查、訴願與行政訴訟。
惟 國稅局查核後發現,只有以轉帳或匯款方式存入甲君帳戶的2,300萬元得予核認借貸外,其餘依妹妹提供的出借明細彙總,小額現金提領部分2,700萬元, 但領用資金流向不明,甲君亦未提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及各期支付價款證明,因此國稅局認定甲君行為屬贈與,駁回甲君訴求。
官員提醒,民眾若有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情形,應由納稅人自行舉證非屬贈與行為,若所提出的證據無法明確得知確有支付價款,則視為贈與,若金額超過免稅額220萬元,則應依法申報贈與稅。
(工商時報)
王姿琳/台北報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