成立生前信託的意義在於:將財產轉入信託,在信託內文設置防範諸多問題的各項措施,從而幫助保障財產分配的公允、子女福利、家產不外流。

遺產繼承:直接指定財產受益人有風險

成立生前信託的意義在於:將財產轉入信託,在信託內文設置防範諸多問題的各項措施,從而幫助保障財產分配的公允、子女福利、家產不外流。
我們說過財產繼承若想避開法院認證(probate)程序,那麼在有生之年就該為財產指定受益人(beneficiary),且我們較建議將財產移轉到生前信託(living trust)中,在生前信託契約中指定財產受益人。 有些人覺得何必多此一舉,直接將個別財產指定受益人就好:例如,陳先生單身,育有一兒一女(Alan 和 Bonnie),都已成年,陳先生名下有2個支票帳戶(共16萬美金)、2個投資帳戶(共16萬美金),另外有兩套Condo公寓,地段不同,但目前價值 差不多都是50萬美金。

他覺得最簡單、最公平的方式就是到銀行去將支票帳戶的受益人指定為Alan,將投資帳戶指定受益人為Bonnie,然後在兩個公寓的地契(或稱產權證)上登記好一個將來給Alan,一個將來給Bonnie。

這樣將來Alan和Bonnie繼承時可以避開法院認證,且陳先生覺得兩個孩子繼承到的金額一樣多。
可惜的是,這種安排有幾個風險:
  1. 沒人能保證陳先生的支票帳戶總額永遠都等同於他投資帳戶的總額,或保證陳先生這兩套公寓的價值永遠都是一樣的。因此Alan 和Bonnie最終分到的財產價值可能落差很大,變得很不公平。
  2. 若Alan或 Bonnie不幸發生意外,造成身心有障礙或收入過低等因素,需要拿政府福利,那麼陳先生直接留給他們的財產很可能會剝奪他們的福利資格。
  3. 若Alan或 Bonnie 離婚或在外欠債,那麼陳先生給他們的財產有可能會因此外流給第三人。
  4. 若陳先生不希望子女的配偶之後繼承到他留下的家產,那麼這種直接指定受益人的方式無法防範這下場。
  5. 若Alan 或 Bonnie 比陳先生早逝,那麼要給他們的財產會因為沒有了受益人而需要進入法院認證。
  6. 若已經在地契上將未來所有權給了Alan或 Bonnie,那麼之後陳先生若反悔想討回,還需要子女的同意。
若陳先生很在乎上述問題,那麼成立生前信託就有其意義:將財產轉入信託,在信託內文設置防範這些問題的各項措施,來幫助保障財產分配的公允、子女福利、家產不外流等。◇
責任編輯:麗莎【大紀元2016年07月30日訊】【王劭文律師專欄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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