房東、租屋族請注意,租賃新制2017年元旦上路! |
往後房東與房客簽租約時,內容都應符合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規定,違反時,經通知改善而不改,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新台幣3至30萬元罰鍰。
- 租賃契約書範本」及「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,可於「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(http://pip.moi.gov.tw/)下載」,不僅經濟實惠且對承、出租雙方均較有保障。
例如違約賠償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個月租金、設備損壞由房東負責修繕、擔保金(押金)最高不得超過2個月租金,以及水費及電費約定的單位價格,常見租賃糾紛包括誰負責修、可不可以扣押金,均有明確的規範。
另外,亦規定有房東不能限制房客不得遷入戶籍、不能限制房客申報租金扣繳綜合所得稅及簽約前有3天審閱期等,市府提醒民眾及業者對於契約應詳加檢視,以保障租賃雙方權益。
新竹市政府地政處進一步指出,新版「房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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